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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大庆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大庆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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