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大庆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大庆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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