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2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阮*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上匝道由北向南驶入中环西线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被告人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阮*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上匝道由北向南驶入中环西线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告人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沈*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阮*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因被告人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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