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诶零零建**)有限公司与WOLFGANGKREMSNER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诶零零建筑设计咨询(上**限公司诉被告WOLFGANGKREMSNER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诶零零建筑设计咨询(上**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和被告签署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负责被告别墅的设计工作。设计服务的时间从2012年12月开始到2013年4月,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设计费283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的专业人员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的设计方案,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早已搬入并使用了该别墅,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目前拖欠原告设计费76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760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WOLFGANGKREMSNER辩称: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设计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了由原告为被告进行设计并进行项目管理,合同也约定了设计的任何一阶段都应当给被告书面确认设计的内容。合同条款及附页都有明确的约定。事实上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约设计和项目管理,也没有向被告出具设计的图纸和方案、说明书等,而是随意指派了工程队,根据工程队的习惯进行施工,没有进行所谓的管理。目前造成被告房屋无法正常的居住、使用,楼梯栏杆及扶手没有按照规范设计完成,造成被告小孩子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门的材料不是原告承诺的全橡木,被告没有使用就出现开裂的现象且门无法关闭。屋顶天花板与绝缘层没有细节方案,无法保证地暖和暖气的正常使用。供应商之间的施工项目和管理,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并出具相应的图纸和说明书或与被告进行协商,造成供应商相互推脱,造成门、窗漏水、屋顶漏水,房屋无法使用。内部装饰的楼梯铁质材料没有进行涂蜡和焊接,原告用涂漆进行覆盖,欺骗被告。电路插座存在安全隐患。排水未按要求制作。厨房设计和灯具设计不合理。该房屋目前被告无法正常使用。在先前被告通过邮件指出原告的错误,但原告未改进,施工队于2014年3月就撤离现场,原告在2013年5月就不再管理,被告本着诚信原则支付了绝大部分款项,原告却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损失巨大,请求法院根据现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设计、文件编制和监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昆山花园路XXX号郁金香花园别墅的设计,工程范围:一、研究、原理图和概念设计:1、采访客户,收集确认并完善项目简介;2、确定相关问题的规划和设计;3、研究已有的和现在确定的内容;4、现场勘测,包括现有场地的楼层平面侧面图和剖面图以及现有服务的位置;5、基准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制备;6、采访客户,确定空间平面图和初步设想。概念设计:1、概念的创作、定义和确定;2、制备阐释设计概念的初步计划和视图;3、确定主要材料和颜色;4、部分现场勘测,包括楼层平面图和剖面图;5、制备并展现辅助材料;6、展现并讨论概念设计。二、设计开发:1、根据客户反馈,开发概念设计;2、开发详细的楼层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剖面图和侧面图,以清晰阐释设计概念,开发所要求的施工详图;3、展现并讨论已开发的设计。三、施工文件:1、制备工程文件和图纸,包括家具平面布置图、顶棚反向图、拆迁计划、定位图、饰面图、剖面图、侧面图、施工详图以及确认设计内容所需的计划;2、与供应商和指定承包商协调所有服务图纸和说明书,包括机械制图和电气制图;3、提交图纸以供招标。四、成本控制。以上设计费用275000元,含税283000元。工作计划:2012年12月10日至15日现场文件编制,2012年12月17日至12月29日概念和原理图设计,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12日设计开发,2013年1月14日至2月9日施工文件编制,2013年1月28日至2月9日招标,2013年2月15日至4月30日施工进度。货款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99000元,2013年2月、3月、4月分别支付52000元,项目终止或施工完工支付28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材料表、门表图、一层家具平面布置图、二层家具平面布置图、一层插座布置图、二层插座布置图、一层地坪布置图、二层地坪布置图、一层天花布置图、二层天花布置图、纵向剖面图、外立面图、纵向剖面图、立面图、一层客卫生间立面图、一层客卧卫生间立面图、二层次卧卫生间立面图、二层主卧及卫生间立面图、楼梯大样图。但并未向被告提供施工详图。原告提供的楼梯大样图显示,二层楼梯扶手栏杆最下面一根横栏距离地面距离为290mm。

被告已经支付了设计款199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设计的楼梯扶手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二楼扶手栏杆最下面的横栏距离地面距离为32厘米,该空间距离过大导致儿童安全隐患,不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且原告并未提供施工详图,导致现场施工实际由业主沟通,且施工成果与设计成果不符。

另查明,《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4.9.2条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以上事实由《设计、文件编制和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图纸、《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文件编制和监理服务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但并未向被告提供施工详图,导致被告房屋施工过程中出现沟通不良,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显示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为0.29m,远远大于《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规定的0.11m,不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故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设计款的情形下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尾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7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诶零零建筑设计咨询(上**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诶零零建筑设计咨询(上**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