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韩*、韩**、韩**、王**、王*、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