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兴龙、全言清、全松林、刘**因与被上诉人熊**、熊**、唐**、董**、原审被告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全言清、全松林、刘**及他们与全兴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熊**、熊**、唐**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董**、原审被告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