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凤诉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鲁*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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