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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文静,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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