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文静,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