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放中,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