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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成*及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陈*乙。2015年5月,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感情彻底破裂。陈*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陈*乙归陈*甲抚养,成*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成*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女陈**由成*抚养,陈**支付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仅有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陈**。此后,双方因缺少沟通,曾在2014年2月11日、2014年8月13日、2014年12月16日发生吵打,成*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01316号生效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5日,陈*甲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诉求如前所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查询情况、结婚证复印件、(2015)天民初字第01316号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报警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陈*甲诉求离婚,成*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甲诉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有益子女生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陈*乙由成*抚养为宜,陈*甲有探视权;陈*甲按每月1000元标准向成*支付陈*乙生活费,陈*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甲要求与被告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陈*乙随被告成*共同生活,原告陈*甲享有探视权,原告陈*甲每月给付陈*乙生活费1000元至陈*乙18周岁止,陈*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三、驳回原告陈*甲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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