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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46号郑*甲诉郑*乙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甲及委托代理人柏**、被告郑*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甲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1月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郑*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1992年8月双方吵架后,原告被逼迫当着被告家人的面下跪认错,原告因此负气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因精神恍惚摔伤左脚留下终身残疾。2003年9月,原告因生意上的应酬回家晚了一点,被告又无理取闹,原告痛不欲生而与被告捆在一起浇煤油自焚,原告颈部严重烧伤。原告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⑴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⑵证人郑**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并从2013年一直分居的事实;

⑶证人郑**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并从2013年一直分居的事实;

⑷借据,拟证明原告因购房借款4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郑*乙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与事实不符。诉状中两次吵架都是因为原告打牌赌钱的事,第一次是原告把被告借起买煤的钱输光了,被告气不过回娘家不理原告,原告便自己到娘家下跪认错;第二次,被告又在外面赌钱,被告讲了原告几句,双方便发生吵闹打架,后两人自愿浇煤油自焚,被告并没有逼迫原告。原告外出务工摔伤左脚后,被告还悉心照顾,原、被告婚后的感情一直较好,但2013年后,原告在外面找了女人,是那女的逼原告离婚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告不再与第三者联系,被告可以原谅,且被告的年纪大了,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必须赔偿被告20万元。

被告郑**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⑴原告书写的遗嘱及信件,拟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

⑵手机短信(摘抄),拟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⑴⑷无异议;证据⑵⑶不真实。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⑴⑷,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⑵⑶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又无其它证据佐证,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⑴是原告被逼迫写的,内容不真实,不能证实被告主张的证明目的;证据⑵不真实。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⑴是原告亲笔书写,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⑵系被告自行书写的内容,未提供手机短信原文予以核实,真实性存疑,故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郑**。婚后,双方曾在经济上产生过矛盾;近年来,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夫妻聚少离多,感情冷淡。2016年1月6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及时缓和矛盾、消除隔阂。本案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夫妻感情得到了巩固加深,只是近年来,因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被告已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只要原告以家庭为重,真心悔过,夫妻互尊互爱,增强信任,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郑*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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