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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廖*分别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790000元、被害人宋XX人民币1232000万元、被害人闫XX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向XX人民币180000元、被害人赵X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杨XX人民币95000元、被害人宋XX人民币85000元。原审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及书记员阮鹏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及其辩护人汤*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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