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怀化友**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友**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友**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友**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2元,减半收取13661元,由原告怀化友**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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