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青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永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青竹**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永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青竹**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青竹**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永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629元,由原告湖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