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医申(2014)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朱*甲强制医疗,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被申请人朱*甲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由于被申请人朱*甲平时在家不做事,被申请人朱*甲的父亲被害人朱*乙经常骂被申请人朱*甲,被申请人朱*甲挨骂后心里不服。2014年6月2日11时许,被申请人朱*甲向被害人朱*乙要钱吃饭时,又遭到被害人朱*乙的辱骂。被申请人朱*甲就从自家厨房拿一把菜刀追砍被害人朱*乙,被害人朱*乙被砍后从家里往外逃,被申请人朱*甲继续追砍被害人朱*乙,被害人朱*乙在往外逃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上,被申请人朱*甲就继续朝被害人朱*乙的身上和脖子上乱砍。被申请人朱*甲的母亲被害人李**见状,去抢被申请人朱*甲手中的菜刀,也被被申请人朱*甲砍伤,造成被害人李**脸部、颈部、右手肘关节、后脑部多处受伤。被害人朱*乙、李**受伤后相继被送到常宁**民医院、衡阳**属医院进行治疗和抢救,被害人朱*乙因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2014年6月9日,常宁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朱*甲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朱*甲在病理冲动下作案,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严重危害,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朱*甲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诉讼代理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常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物证检验室(常)公(刑)鉴(解)字(2014)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朱*丙、王某某、朱*丁、汤某某、康*等人的证言、湖南**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被申请人朱*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甲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现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朱*甲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