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常立保字第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系湘L7JL33号小车车主黄**之妻)所有的湘L7JL33号小轿车,现申请执行人蒋**以已与被执行人杨**、黄**、黄**、黄**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系湘L7JL33号小车车主黄**之妻)所有的湘L7JL33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