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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临湘**管理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临湘**管理所(以下简称龙源水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的委托代理人夏**,被上诉人龙源水库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夏**系龙源水库在编职工,从1984年上班至2007年,事后因龙源水库采取轮岗制,夏**开始轮岗,轮岗是上五个月班休息五个月,其工作性质是在水库上进行渠道维护,上班和轮岗期间的工资已发放。工资发放情况:从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夏**的工资包含工资、津贴、补贴、补助,并签字领取了;从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的工资由龙源水库存入工商银行夏**的帐户,再由工商银行代发到其存折上;2008年5月至今工资包含了工资、津贴、误餐、补贴。龙源水库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根据**事部、**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一、实施范围,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根据这个文件,个人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资套改后,夏**实际只发放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龙源水库发放的津贴补贴不是文件上范围内包含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龙源水库没有发放给夏**和其他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夏**系龙源水库的职工,有权取得工资报酬。夏**上班是在水库上进行渠道维护,其工作性质并不符合文件精神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要求,且夏**工资按照龙源水库发放的工资标准已领取。故对夏**要求支付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夏**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没有认定龙源水库给其少发放2007年3月至2015年期间每月53.3元,共计5756.4元的工资和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其每月只领取620元。每月还有158.02元,共计2212.28元被他人盗领的事实错误;原判决没有判处龙源水库按照2006年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套改文件,补发其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共计153150元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龙源水库答辩称,2007年套改时,夏**工资被调整为每月978元,单位无钱发放,全体人员包括夏**从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的工资,均是按照2005年工资标准发放,沒有少发工资;夏**工资被人盗领不是本案诉讼范围;夏**要求发放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不符合文件精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系龙**库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工资报酬。经查实,龙**库在2007年10月为夏**调整工资为每月978元,具体发放是从同年5月实施。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夏**的工资仍按2005年工资标准每月851.8元加上误餐、补贴共计1056.8元,再按87.5%的比例发放,夏**实际领取工资每月924.70元。夏**实际领取的工资报酬与调整后的工资相差53.3元,这是由于龙**库系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工资发放需根据其经济收入情况决定,且这一决定不是针对夏**一人,而是龙**库全体人员。现在,龙**库因经济效益差,无钱发放,夏**提出补发该期间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的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应驳回其起诉,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夏**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判决龙**库补发该期间工资差额错误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由于龙**库根据其经济收入自主作出决定,对其全体人员不发绩效工资,并沒有违反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只有符合所述条件才发放津贴补贴。夏**工作地域并非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岗位亦非特殊岗位,龙**库没有对夏**发放津贴补贴并无不妥。夏**要求补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夏**的银行工资卡上有2212.8元被他人盗领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综上,夏**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夏**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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