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吴**、崔**、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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