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吴**、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吴**、崔**、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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