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界**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