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家界**技术学院、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回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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