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秦**、湖南龙**任公司、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对秦壮河、湖南龙**任公司、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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