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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秦壮河、湖南龙**任公司、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秦**、湖南龙**任公司、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对秦壮河、湖南龙**任公司、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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