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黄**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陈**、第三人湖南**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黄**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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