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湘诉被告曹**、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曹**、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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