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马**与被告曾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马**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马**、马**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