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与被告姚**、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之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阳市**冈市管理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