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远**饰公司因劳动行政决定、劳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远**饰公司以二被上诉人已撤销宁人社决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人社复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远**饰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宁远**饰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宁远**饰公司撤回起诉;
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后各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