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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余佳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余佳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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