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简某某诉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某某要求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行政争议,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某某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