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铠榕**限公司与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铠榕**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铠榕**限公司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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