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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王*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7月7日生育男孩黄*某某,该男孩在广东省珠海市读小学一年级,小孩自出生开始就一直随原告在外面生活、学习。2011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男方作为上门女婿到女方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从2011开始吸食毒品,被珠海**安分局治安拘留十天,被告当时口头保证不再吸食毒品,但是被告没有改正吸食毒品的恶习。2013年下半年,被告又在珠海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直到2015年11月份才释放。释放后不久,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但是被告又不愿意和我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黄*某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5万元;3、要求被告清偿债务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原、被告婚生小孩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小孩的出生年月;

4、夫妻和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曾经调委会调解过的事实;

5、结婚登记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事实;

6、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

另当庭提交证据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婚姻事实;8、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孟某某吸毒的事实与管控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第1、2、3、5、7号证据,系书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婚姻事实和婚生子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第4号证据,系书证,因被告未到场确认其签字和意愿,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第6号证据,系书证,并有被告邮寄的证明材料及本院与被告的电话记录,能证明被告对2015年11月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表示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第8号证据,系书证,由安化县公安局大福派出所出具,并有安化**出所盖章予以确认,能证明被告吸毒的事实以及由于吸毒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11月在珠海被管控两年的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2009年7月7日生育男孩黄*某某,该男孩自出生一直随原、被告在广东生活、学习。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多数时间在广东务工,后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2013年下半年,被告又在珠海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直到2015年11月份才释放。原、被告夫妻感情经常因此出现不和。另外原、被告在2015年11月6日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并且被告在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邮寄了证明材料表示对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为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夫妻关系因此出现不和。2013年下半年,被告又在珠海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直到2015年11月份才释放。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11月6日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男孩黄*某某,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某直接抚养至其成年,不要求被告孟某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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