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被告父亲去世,暂时不适宜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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