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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