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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6日生女孩姚*,小孩现随被告的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原因是:一、被告经常虐待原告,殴打原告,结婚二年,被告打了原告四*,有时打得原告卧床不能动弹。二、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三、结婚刚几个月就分居生活了,从2014年4月份正式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实属草率结婚。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实在,其余不属实。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被告因原告流产后外出不注意休息双方发生争吵有过一次肢体接触,并不是原告所说打过原告四次,另外2015年正月初5被告外出打工,原告还送过被告,被告是2015年正月15日外去打工,原告所诉2014年4月份分居生活至今不实在。要求和好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6日生女孩姚*,小孩现随被告的母亲一起生活。2014年5月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打了原告。庭审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罗**调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提供的肖**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孩现随被告母亲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的生长环境,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由原告根据湖南省农业年收入标准25212元的20%承担小孩抚养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姚*由被告直接抚养成人,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78157元;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原告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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