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