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