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利**限公司诉被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利**限公司以已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传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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