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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邱**、刘**、朱**借款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邱**及刘**、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揭西县人民法院(2010)揭西法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2010)揭西法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2012)揭西法立执异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黄**申请再审称,1、揭西县人民法院对在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刘**、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揭西法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再审申请人在租赁期间的房屋抵债给邱**,且没有明确告知再审申请人是否愿意对其抵债的出租屋主张优先购买权,致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投入的房屋装修等1000余万元投资无法收回,造成再审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2、对(2010)揭西法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没有征询承租人的任何意见,将再审申请人承租的房屋抵债给被执行人,且将未经拍卖程序作出的裁定书送达给再审申请人,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3、揭西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以超过10天为由作出的(2012)揭西法立执异字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再审申请人请求对(2010)揭西法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2010)揭西法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2012)揭西法立执异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进行纠正,准许申请人以邱**同等价格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村89区4栋厂房(现门牌号为深圳市**社区大街128号(旧号为228号)及深圳市**社区大街大道230号6层房屋所有权,再审申请人愿意以当时的同等价格替被执行人刘**、朱**以现金的方式抵偿其所欠邱**的债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0)揭西法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中邱**与刘**、朱**自愿达成了协议:一、被告刘**、朱**承认结欠原告邱**借款本金人民币620万元。2、上述借款本息被告于2010年10月6日前一次性付还原告邱**。(2010)揭西法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已于2011年3月3日送达给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揭西法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只确认邱**与刘**、朱**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对再审申请人承租的房屋作出任何处分,黄**作为案外人,其主张的权益与该生效的调解书无关,故其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的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对(2010)揭西法执字第118-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申请再审已超过二年的法定申请再审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2012)揭西法立执异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属通知书类,故再审申请人对此通知书不适用提起申请再审。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其再审申请已超过《广东**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指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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