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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巩守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开始为“梦之想”、“乐游”两个赌博游戏网站担任代理,玩家吴*等人通过陈某某购买游戏分数在“梦之想”、“乐游”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陈某某从购买游戏分数和赢钱的玩家手中抽成获利。通过陈某某进行资金结算的赌资达五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易*等人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追缴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银行对账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赌资达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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