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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宁乡县煤炭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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