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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程、曾**与张家界**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有程、曾**与被告张**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有程、曾**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有程、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有程、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有程、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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