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有程、曾**与被告张**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有程、曾**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有程、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有程、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有程、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