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赵**、赵**与桑植县马**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桑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桑**峪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桑**峪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申请执行人赵**、赵**、赵**支付执行款543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1元,申请执行费719元。被执行人桑**峪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峪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5)桑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