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诉被告吴*、湖南虹**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黎向阳撤回对吴*、湖南虹**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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