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株洲**责任公司、湖南民**限公司、宗**、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株洲大**责任公司、湖南民**限公司、宗**、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