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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熊*生诉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生诉称,1991年1月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熊*露,儿子熊*勇两个孩子。刚开始,原、被告感情不错,两个孩子出生后,感情逐渐变淡,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好。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玉辩称,1、原告必须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及离婚后每月生活费用,被告才同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别人欠的工资有二十几万元,另外还有没有完工的工程款三十几万元,这些要平分,房屋是我的嫁妆。3、本人不应承担诉讼费。4、我们离婚的原因,不是他所说的那样,而是原告有外遇,原告还有家暴的恶习。这次原告要求离婚不是我将婆婆赶出家门,而是婆婆要我到街上找原告回家。望法官依法处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华**办事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1991年登记结婚。

2、华**办事处计划生育办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叫熊某勇,女子叫熊某露。

被告质*认为,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均予采信。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观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熊*露出庭作证证言一份,拟证明原告对被告有家庭暴力。

2、熊**出庭作证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小打小闹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熊**。女儿熊某露。婚后无存款,无债务。双方现已分居两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好,现在虽然分居,今后有和好的希望,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同时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扎实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熊**提出与被告张*玉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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