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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