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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向**提出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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