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向**提出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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