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退还给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