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化市**总公司与胡常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胡**先行腾空承租其位于怀化市迎丰中路太平桥居委会035幢号1-3号门面。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经向被执行人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达成庭外和解,被执行人已腾空承租申请执行人的门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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