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余**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黄**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23日,原告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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