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拟自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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